歡迎所有樂齡來參加
教育部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申辦104年度樂齡學習工作計畫之研習、實作並執行
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辦理樂齡教育活動實施要點,規範全國樂齡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樂齡中心)申請104年度相關計畫事宜。
二、 目標:本計畫係協助55歲以上國民,透過計畫所提供活躍老化的核心學習活動,在老化的過程中,能夠繼續學習及參與,以促進其健康、安全的過程,提升生活品質,達成活躍老化目的。
三、 課程類型:本年度將課程區分為樂齡學習核心課程、中心自主規劃課程、貢獻社會服務課程,各類課程說明如下:
(一)樂齡學習核心課程:
本類型課程以活躍老化課程為主,可從中發展成為中心的特色課程,讓民眾了解本部推動高齡教育政策之目的,在於幫助中高齡者活躍老化,並強化中高齡者對於老化生活的準備,課程內容如下:
1.生活安全:居家安全、交通安全、用藥安全、經濟安全、財務管理、
預防詐騙、法律知識等。
2.運動保健:銀髮體適能、保健資源、規律運動(以可強化肌耐力、心肺功能、平衡感之運動為優先)、認識老年常見疾病、睡眠品質、營養常識、健康知識、心理健康、健康老化、健康促進策略等。
3.心靈成長:學習正向思考、活化記憶力、學習閱讀、探討生命意義、信仰學習、社會重要議題及趨勢等。
4.人際關係:老年家庭及社會人際關係、家人相處、旅遊學習、社團活動、科技運用於社群活動等。
5.政策宣導:樂齡學習的重要性、高齡社會趨勢、預防失智、性別平等(含子女姓氏選擇及財產平等繼承等)、生命教育、消費者保護、退休(或老化)準備教育等,另臨海之樂齡中心,請規劃辦理海洋教育相關課程。
(二)中心自主規劃課程
本類型課程由中心自主規劃,依地方資源、特色、中高齡者興趣、需求等條件,自行規劃課程,以能吸引樂齡族參與學習為主:
1.在地資源及特色:結合當地產業、文化傳承、自然及人文環境、歷史、產業創新、藝術等在地資源,自創樂齡中心可蓬勃發展之課程。
2.興趣需求課程:依學員學習興趣及需求規劃,包括資訊科技、美感教育(含藝術教育)、劇團演出、生態保育、語文學習等課程。
(三) 貢獻社會服務課程,本類型課程可分為三種:
1.樂齡學習團體服務課程:鼓勵連續2年以上課程,轉型成為自主性學習團體,延伸成為貢獻服務課程(如:成立書法社至社區送春聯,成立行動劇團至社區政策宣導),本項目104年新申辦之樂齡中心得免規劃。
2.志工訓練課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辦理志工初階培訓12小時及樂齡學習特殊12小時課程,以協助各樂齡中心培植及組成志工隊及專業成長。前述課程結束後,應由各縣市政府核發「志工手冊」。
3.配合節慶活動課程:配合每年8月第4個星期日「祖父母節」及重陽節(農曆九月初九)辦理樂齡服務學習及展演活動。本項配合節慶所辦理之活動,得另提計畫申請補助,104年新申辦之樂齡中心得免規劃。
4.志工在職課程:基於前述「志工訓練課程」,係由各縣市政府統一辦理,惟各樂齡中心仍需為志工團隊規劃在職課程,以利中心運作,如:樂齡概念課程、樂齡中心業務介紹、樂齡學習重要性、檔案整理及分類、行銷及宣導、自主學習團體經營、志工服務及人力資源開發、樂齡活動規劃及執行等課程,以整體提供中心志工專業。
(四)各樂齡中心「課程類型」比率如下:
1.示範中心:樂齡學習核心課程(占40-50%)、中心自主規劃課程(占30-40%)、貢獻社會服務課程(占10-30%)。
2.續辦中心:樂齡學習核心課程(占30-40%)、中心自主規劃課程(占40-50%)、貢獻社會服務課程(占10-20%)。
3.新辦中心:樂齡學習核心課程(占30-40%)、中心自主規劃課程(占40-55%)、貢獻社會服務課程(占5-15%)。
四、課程實施方式:
(一)辦理方式:各類課程得採多元模式辦理,如以講座、讀書會、生命故事敘寫、戲劇、影片欣賞、觀摩旅遊、小組討論,課程名稱可依據樂齡中心需要以趣味、活潑方式呈現。
(二)拓點規劃:有鑑於樂齡中心不是全鄉鎮市區唯一的上課地點,各續辦之樂齡
中心除在樂齡中心辦理活動,須將資源分配至各鄉鎮市區所在之村或里。因
此,各中心之經營,宜規劃拓點計畫,所謂拓點計畫是指各續辦樂齡中心團隊,除在樂齡中心辦理課程與活動外,宜有計畫、有系統的在鄰近之社區開設樂齡學習分班,104年續辦之樂齡中心至少累積拓點4個村里。
(三)全國各樂齡中心之課程時數規範如下:
1.新辦樂齡中心:每中心每年開課總時數不得低於208小時,約每週4小時,每週至少開放3天。
2.續辦樂齡中心:每中心每年開課總時數不得低於312小時,約每週6小時,每週至少開放5天。
3.示範中心:每中心每年總時數不得低於624小時,約每週12小時,中心每週至少開放5天。
4.離島及偏鄉地區中心:每中心課程可酌減,最低以156小時為限,並得視狀況以密集(如營隊)方式開設課程或辦理活動。離島地區係指: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偏鄉之認定由各縣市政府自行申請說明提出(如附件7),並經複審會議通過後實施。
(四)離島及偏鄉地區中心之實施:
1.為鼓勵離島或偏鄉地區之中心持續辦理樂齡計畫,前述偏鄉地區得以156小時規劃課程時數,前述 3大類課程實施,得由各中心主任彈性創新規劃,自訂其比例,惟單類課程不得超過55%,以落實本部補助樂齡計畫之目的,惟有關偏鄉地區之認定,需經本部複審會議通過後,方可認定。
2.各縣市政府轄屬尚未成立樂齡中心之地區,如屬偏鄉範圍,未有相關機構可提案申請,得以下列方式執行:
(1)由分區輔導團結合該縣市示範中心或較近且優質之續辦中心,以營隊或拓點方式,前往辦理較密集式課程或活動,課程之規劃及人員培訓由分區輔導團協助,惟其經費由縣市政府提案申請。
(2)由分區輔導團建立「偏鄉樂齡學習實驗站」,以實驗方式了解偏鄉地區高齡者學習需求及可協助之處,惟其經費由縣市政府結合分區輔導團自行提案申請。
五、示範中心協助計畫:為落實全國樂齡學習示範中心之功能,各示範中心須協助縣市政府推廣樂齡學習活動,如下:
(一)
推廣樂齡學習核心課程示範研習(由示範中心年度預算支出):
1.
需於示範中心進行全縣(市)樂齡學習核心課程示範研習2場次(分為上半年及下半年各1場),由總輔導團協助規劃課程,各縣市政府需配合函請各轄區各樂齡中心參與。
2.
本項研習經費,得編列講師鐘點費、教材費、講義費及餐費。
(二)
協助新辦之中心(由縣市政府編列經費)
1.請示範中心協助辦理新辦中心經營及運作說明會(含103年成立且續
辦之單位)。
2.前述會議請於計畫核定後1個月內辦理。
(三)
支援性活動(由縣市政府編列經費)
1.
直轄市、縣(市)內其他樂齡中心課程規畫及專業講師。
2.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樂齡講師培訓及志工培訓等研習。
3.
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有關高齡教育相關事宜。
4.
協助將特色課程及相關經驗,協助推廣至其他樂齡中心,增加其他中心課程之多元性。
六、申辦單位增列經費:
(一)各樂齡中心除依據本部所規範之經費上限提報外,基於社區拓點之需要,可適時增列所需相關費用,以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及材料費為主。
(二)配合祖父母節或重陽節活動之服務學習活動:所需經費請優先由本部補助
之年度計畫提出,如需外加申請,僅限於續辦中心及示範中心提案申請,
須另填列子計畫如下:
(1)
重陽節:得申請餐費、保險費、音響租借及材料費,每中心最高補助3萬元。
(2)
祖父母節:得申請餐費、保險費、音響租借及材料費,每中心最高補助3萬元。
(三)縣市政府得具體提報前述增列經費理由,依據本部審查結果增加或酌刪。
七、經費申請項目說明:
(一)設備(物品)費:各新辦及續辦之樂齡中心,應優先以原有之設備(或物品)執行本計畫;其有實際需要者,得申請改善照明設備、購置適合中老年人閱讀之書報及空間整修(例如天花板整修、止滑、安全措施、適合高齡者之桌椅、展示架、飲水機、冷氣機等)、教學設備可補助白板、擴大機、麥克風、辦公桌椅等基本設備,有關電腦設備及投影設備,僅補助續辦2年以上之樂齡中心,惟如偏鄉及離島地區之新設樂齡中心,確有需求者,得由各縣市政府提案申請。上述各項申請項目,需填報申請理由,由縣市初審通過後,方能送本部審查。上述資本門經費,應併同計畫提出申請。
(二)講師鐘點費:分為1600元、800元、400元等標準,各項給付標準如下:
1.1,600元:
(1)屬高齡(或成人)教育相關專業領域議題之外聘專家學者,進行專題演講,每小時最高為1,600元,每年以20小時為上限,經費上限為3萬2,000元,得用於辦理培訓之專業講師。
(2)偏鄉、離島地區,得申請達32小時,經費上限為5萬1,200元。另示
範中心為配合辦理相關活動需要,亦可申請達32小時。
(3)本項申請須註明講師之姓名、現職,以利審核。
2.800元:屬各類課程外聘師資為原則。另為利樂齡中心運用大學校院之師資協助推動各項工作,如樂齡中心(含示範中心)之內聘人員具備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需有證書證明),得最高以本項標準支出,並得低於本項標準。
3.400元:屬樂齡中心內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以400元支應,如為樂齡中心主任或業務相關人員授課,單一人員授課支領鐘點費不得超過計畫總時數15%,離島或偏鄉地區因講師聘任不易,單一人員支領鐘點費不得超過計畫總時數20%。另原住民地區需要母語翻譯人員,得以此標準支付。
4.前述講師鐘點費請領之資格認定,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認定之,講師鐘點費之計算: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其連續上課2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講師聘請得以受過本部樂齡學習專業人員培訓通過且領有證書者為優先考量。
(三)新設之中心:應核實申請「招牌費」,以利統一宣導,招牌格式如下:
中心牌體內書「○○縣(市)○○鄉(鎮市區)樂齡學習中心」字樣,字體以標楷體為主,(英譯名稱:樂齡學習中心Senior Citizen
Active Learning Center),配合設置之地點製作(直立或橫豎皆可),懸掛入口明顯處,牌體之長寬以長150公分 、寬40公分 為原則(可配合設置地點調整),材質不限,前述招牌製作需於計畫核定後1個月內完成。
(四)國內旅費:
1.各樂齡中心如偏遠地區因師資不易尋找,須聘請外地教師授課,得於本部補助之額度內編列講師交通費,並請撙節使用。
2.各樂齡中心參加本部辦理及教育部委託之樂齡輔導團辦理之研習、培訓、會議、活動等,得核實編列出席人員交通費。
3.本項不包含樂齡中心出席其他部會或非本部樂齡學習會議之交通費。
4.本項經費之編列及支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不含膳雜費,惟如離島及偏鄉樂齡中心,得依據實際需要,依前述規定,得於本部補助之額度內,編列部分住宿費用,並請撙節使用。
5.離島及偏遠地區講師住宿費:離島及偏鄉地區之樂齡中心,如因師資不易尋找,且交通時間長,須聘請外地教師授課,得於本部補助之額度內編列離島地區講師住宿費,並請撙節使用。
6.各縣市政府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依實際需要申請相關培訓課程之講師國內旅費。
(五)全民健保補充保費:
1.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雇主)除負擔原有保險費外,尚須繳納補充保險費,其中投保單位因執行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
2.各單位因執行本計畫,聘請之講師鐘點費、臨時人力等,如有需要均得編列雇主應負擔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惟本項不包含受雇者應自行支付部分。
3.前述個項目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得合併編列成一項,編列上限以所有講師鐘點費、工作費、出席費等各項目合計之百分之二為上限。例如:講師鐘點費(一)2萬4,000元,講師鐘點費(二)1萬2,000元,工作費1萬1,500元,則得編列「全民健保補充保費」950元,其編列方式,請加註說明。
項目
|
單價
|
數量
|
單位
|
合計
|
說明
|
全民健保補
充保費
|
950
|
1
|
式
|
950
|
[講師鐘點費(一)24000元+講師鐘點費(二)12000元+工作費11500元]*2%=950元
|
(六)行政管理費之水電費:
1.本計畫原則上不補助「行政管理費之水電費」,惟如樂齡中心承辦單位因執行本計畫,確實有水電費支出之需求,得編列該項目,惟其金額不得超過業務費總額6%,且非經本部同意不得由其他項目流入。
2.本項請另編列於雜支後,不得納入業務費及雜支總額計算。
項目
|
單價
|
數量
|
單位
|
合計
|
說明
|
行政管理費之水電費
|
|
1
|
式
|
|
本項僅限支用水電費,金額不得超過業務費總額6%,且非經本部同意不得由其他項目流入
|
(七)備註:
1.「中心自主規劃課程」為利發展學員多元學習能力,系列性課程不宜由同一批學員持續上課,請輔導成為「自主學習團體」,惟每月得1-2次聘請專業老師指導,本項自主學習團體時數得納入樂齡學習課程總時數計算。
2.樂齡中心配合祖父母節或重陽節辦理相關展演及服務活動,須顧及參與之高齡者身體狀況,並必須辦理保險事宜。
八、附件說明:
附件1
|
附件1-1: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續辦及新辦樂齡學習中心申請計畫書
附件1-2 :各直轄市及縣市樂齡學習示範中心申請計畫書
|
附件2
|
教育部104年度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轄管樂齡學習中心(含示範中心)設備(物品)申請一覽表
|
附件3
|
教育部104年度補助○○縣市辦理樂齡學習工作輔導計畫申請資料
|
附件4
|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審核申請104年度樂齡學習中心計畫初審表
|
附件5
|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審核申請104年度新辦之樂齡學習中心空間審查表
|
附件6
|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增列104年度樂齡學習經費說明表
|
附件7
|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04年度申請轄屬樂齡學習中心屬離島及偏鄉之說明一覽表
|
附件1-1:續辦及新辦樂齡學習中心申請計畫書
(封面)
(左側裝訂)
|
(↑請填樂齡中心全稱)
執行單位:(請填申請單位名稱)
執行期程:104年3月1日至105年2月28日
中華民國104年
月 日
|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中心計畫申請表
申請日期:104 年
月 日
表一、老年人口數基本分析【下列有關人口數據請填至103年11月底】
申請單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
總人口數
|
總人口數_______人
|
該鄉鎮市區老年人口數
(占全鄉鎮市區總人口數之百分比)
|
1.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數
2.占_______%
|
申請單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村里數
|
1.共有_________個村(里)
2.103年已累積拓點數______個村(里)數(新辦免
填)
3.104年預定推動_____個村(里) 數(新辦免填)
|
表二、設置地點聯絡方式【請務必確實填寫,俾方便聯繫】
申請單位聯絡方式
|
1.申請單位(請註明全稱):
2.(續辦)樂齡中心名稱全稱:
3.申請單位負責人姓名:
4.申請單位負責人聯繫方式: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5.申請單位承辦人:____________,職稱:____________
6.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樂齡學習中心
通訊方式
|
1.設置地點(含地址):
分部之地址(請依序列出,無則免列)
(1)○○分部:
(2)○○分部:
2.樂齡中心電話(請避免填報手機電話):
3.樂齡中心傳真:(如無可免填)
4.聯絡之電子信箱:
|
公文寄件地址
|
|
表三、設置地點現況
設置地點
現況
|
1.設置地點樓層屬:□一樓,□二樓以上,□其他:_______(請說明)。二樓以上是否有電梯設備 □有,□無。
2.設置地點面積:_____________坪。
3.是否為專用樂齡學習中心之空間:
□是。
□否,場地原來用途(請敘明):______________。
4.現有設備情形:
(1)辦公設備:□無
,□有(請敘明)__________。
(2)文康休閒設備:□無
,□有(請敘明)_______。
(3)運動健康器材設備:
□無 □有(請敘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廁所:□有________間 , □無
(5)無障礙設施:□有
, □無
(6)桌椅是否符合高齡者需求:
□是,□否(填「否」者建議申請桌椅)
(7)消防及逃生設備:□有 □無(請敘明)_______________。
(8)是否有定期消防安檢:□有 □無(請敘明)___________。
5.現有樂齡志工人數:有______人(男______,女_______)
,□無
6.是否有專職人力協助本案:□有,□無
|
表四、103年執行狀況(新辦中心免填):
下表以每月執行總場次、參與總人次,以每月傳送至樂齡學習專案資料庫平臺資料為準,由各分區輔導團統一於103年12月15 日提供續辦中心成果資料。
103年
月份
|
執行總場次
(分區輔導團提供)
|
參與總人次
(分區輔導團提供)
|
103年執行檢討與建議(中心自行撰寫)
|
103年已創造之亮點說明(中心自行撰寫)
|
1月
|
|
|
|
|
2月
|
|
|
||
3月
|
|
|
||
4月
|
|
|
||
5月
|
|
|
||
6月
|
|
|
||
7月
|
|
|
||
8月
|
|
|
||
9月
|
|
|
||
10月
|
|
|
||
11月
|
|
|
||
小計
|
|
|
表五、104年度計畫基本資料
審查項目
|
計畫內容提供資料說明
|
一、中心願景
|
以簡潔的文字呈現。
|
二、中心目標
|
請說明104年度預定完成之目標。
|
三、計畫內容(子計畫請填下表之詳細實施計畫)
|
1.子計畫一:104年度課程規劃與實施
2.子計畫二:村里拓點計畫
3.子計畫三:配合祖父母節及重陽節展演計畫
|
四、設置地點對於樂齡族便利性及特色
|
申請設置中心週邊之交通便利性之敘寫
(如:公車、火車等)。
|
五、中心之空間
|
1.請說明空間內部的設備。
2.請提供中心空間內部相片4張,外部相片2張。
|
六、招牌懸掛
|
1.續辦中心請提供樂齡中心招牌照片1張。
2.請說明目前懸掛位置。
3.新設置之中心請說明未來將懸掛之位置。
|
七、消防安全設備
(本欄如僅提供滅火器照片,請各縣市政府自行控管其空間之安全)
|
1.敘明目前空間設備、消防設備相片。
2新辦中心請提供即將設置之空間,最新消防安全檢查證
明影本1份。
3.續辦中心請提供最新空間消防安全檢查證明影本1份。
|
八、組織運作機制及特色
|
1.組織特色及優勢。
2.經營團隊之人員背景。
3.組織架構圖。
|
九、收費與退費方式
|
請說明是否收費、所收費用之用途及退費方式(建議酌收材料費,弱勢高齡者可不收費)。
|
十、自主學習團體運作
(新申請之單位免填)
|
1.整體說明。
2.已成立之自主學習團體名稱、介紹及運作方式(請分列)
3.自主學習團體後續預定執行方式,請詳述。
4.104年預定新的自主社團名稱及介紹。
|
十一、行銷規劃(可參考以
下作法)
1.
設置該中心樂齡學習網站或部落格資訊。
2.
連結轄區內老人學習、衛生所、大學校院或社福機構等資源。
3.
透過村里廣播、小摺頁、紅布條、海報、慶典活動等方式行銷樂齡中心。
|
1.
行銷規劃說明
2.
104年預期執行目標
3.
如有設置網站或部落格,請提供「網站名稱」及「網址」。
|
十二、組成志工隊
|
1.
目前志工人數(本項新辦中心無免填):
2.
104年預定培訓人數:
3.
目前(或預定)志工組織之架構圖
|
十三、機構立案證明(鄉鎮市區公所、公共圖書館及學校等政府機關免附。)
|
各申請單位之民間團體,需檢附下列資料:
1. 立案單位:
2. 負責人當選證書:有效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如未於有效期限內,不得提案申請。
3. 組織章程。
|
表六、計畫規劃時數統計表
課程總時數: 小時
|
||
課程名稱
|
時數
|
|
樂齡核心課程
|
|
|
|
|
|
|
|
|
本項課程上課時數總計: 小時 占總課程時數百分比: %
|
||
中心自主課程
|
|
|
|
|
|
|
|
|
本項課程上課時數總計: 小時 占總課程時數百分比: %
|
||
貢獻服務課程
|
|
|
|
|
|
|
|
|
本項課程上課時數總計: 小時 占總課程時數百分比: %
|
計畫總時數: 小時,本表係為檢核運用,上述各項子計畫之填寫課程及時數,請核實填列於此(含各類課程、自主學習、拓點計畫及配合節慶活動)
註: 1.新辦樂齡中心:每年計畫總時數不得低於208小時,約每週4小時。
2.續辦樂齡中心:每年計畫總時數不得低於312小時,約每週8小時。
3.樂齡學習示範中心:每年計畫總時數不得低於624小時,約每週12小時。
4.以上時數如經本部同意降低者,不在此限。
表五之子計畫一:104年度課程規劃與實施(申請單位均需填)
一、
目的
二、
實施期程
三、
主軸及特色(可附103年課程調查說明)
四、
實施方式
五、
實施對象
六、
預定課程總時數
七、
課程規畫表(含詳細課程及講師)
(一)
請依據104年度課程分類:樂齡學習核心課程、中心自主規劃課程、貢獻社會服務課程分別規劃。
1. 課程類型:樂齡學習核心課程(範例)
期程
|
課程總實數
|
課程名稱
|
課程內容
|
辦理
地點
|
師資簡介
|
預計招生人數
|
104年4月-5月(每週1次共計8次)
|
16小時
|
健康保健新知講座
|
1.銀髮族之醫療保健
2.基層醫療的老年人健康照護
3.老年人身心功能評估
4.常量血壓好處多
5.老年人的營養問題
6.老年人的心理變化與調適
7.如何預防失智症
8.老當益壯-骨盤肌肉運動的原理
|
樂齡中心教室
|
臺北市北投區衛生所林OO護理長
|
70人
|
|
|
|
請自行增加表格
|
|
|
|
|
|
|
請自行增加表格
|
|
|
|
|
|
|
請自行增加表格
|
|
|
|
|
|
|
請自行增加表格
|
|
|
|
注意事項:
1. 為達學習效果,各中心不必在一年內把各主題全部開設完畢;且不可能由1、2位老師擔任各項學習主題的講師。
2. 不是各類主題都是用講師授課的方式來學習,例如:圓桌討論、講座與演講等都可。
2.課程類型:中心自主規劃課程(範例)
期程
|
課程總實數
|
課程名稱
|
課程內容
|
辦理
地點
|
師資
簡介
|
預計招生人數
|
104年3月-4月(每週1次共計6次)
|
12小時
|
樂齡故事繪本系列
|
1.
閱讀繪本
2.
如何講故事
3.
製作人生繪本
4.
故事分享與欣賞
5.
進入校園:世代分享交流(1)
6.
進入校園:世代分享交流(2)
|
樂齡中心教室
|
國立中正大學大學林OO教授
|
60人
|
|
|
|
請自行增加表格
|
|
|
|
|
|
|
請自行增加表格
|
|
|
|
3.課程類型:貢獻社會服務課程(範例)
期程
|
課程總實數
|
課程名稱
|
課程內容
|
辦理
地點
|
師資
簡介
|
預計招生人數
|
104年5月(每週1次共計4次)
|
8小時
|
樂齡志工再出發:志工在職訓練
|
1. 樂齡概念課程
2.
樂齡中心業務介紹
3.
樂齡學習重要性
4.
檔案整理及分類
|
樂齡中心教室
|
國立中正大學大學李OO教授
|
30人
|
|
|
|
請自行增加表格
|
|
|
|
|
|
|
請自行增加表格
|
|
|
|
(二) 請提供104年3月至4月預定執行之課程,爾後請每月1日前將當月課程上傳樂齡學習網,俾輔導團隨時檢視。
103年3月至4月課程表
|
|||||
項次
|
活動名稱
|
日期(時間)
|
地點
|
講師
|
對象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
11
|
|
|
|
|
|
八、 預期成效:具體數據之預期效益(量化)(如辦理幾場活動,預估有多少人受益等)。
表五之子計畫二:村里拓點計畫(新辦免填,續辦需填)
一、整體說明:
二、規劃說明:
(一)103年已推動之村、里名稱及如何推動:
(二) 104年預定推動之村、里名稱:
(三) 村里拓點之課程規畫(可填預定執行方式):
課程類型
|
期程
|
課程名稱
|
課程內容
|
辦理村里名稱
|
師資簡介
|
宣傳方式
|
範例:
樂齡學習核心課程+中心自主規劃課程
|
104年7月(每2週1次共計4次)
|
1.高齡者用藥安全
2.手工創作
|
1.銀髮族之醫療保健
2.如何避免用錯藥
3.蘭花產業介紹
4.養生料理製作
|
大美村活動中心
|
1.
南投縣魚池鄉張OO醫生
2.
本中心連○○講師
|
結合村長辦公室辦理
|
三、預期成效
表五之子計畫三:配合祖父母節及重陽節展演計畫
(新辦免填,續辦無則免填)
一、計畫執行總說明
二、祖父母節計畫
(一)活動日期
(二)活動地點
(三)活動方式
(四)活動流程
時間
|
活動名稱
|
活動流程
|
|
報到
|
|
|
|
|
|
|
|
|
|
|
(五)計畫經費(得另外申請,惟需將此將經費項目納入縣市申請經費總表)
○○樂齡學習中心祖父母節預算表(舉例)
|
|||||
經費名稱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金額
|
備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
|
二、重陽節計畫
(一)活動日期
(二)活動地點
(三)活動方式
(四)活動流程
時間
|
活動名稱
|
活動流程
|
|
報到
|
|
|
|
|
|
|
|
|
|
|
(五)計畫經費(得另外申請,惟需將此將經費項目納入縣市申請經費總表)
○○樂齡學習中心祖父母節預算表(舉例)
|
|||||
經費名稱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金額
|
備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